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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七、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启动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区(县)规划部门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告知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拟订等工作。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拟订等工作。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区(县)政府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目的和拟征收范围报市房屋管理部门,由市房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拟订等工作。

  八、关于旧城区改建的就近地段范围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就近地段范围,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确定。在确定就近地段范围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被征收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就近地段范围可以为被征收房屋所在的行政区域或者相邻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被征收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外的,就近地段范围一般为被征收房屋所在的街道、镇(乡)行政区域范围内。

  九、关于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审核。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要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房地产权属、租用公房凭证、身份证、实际居住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状况核查且将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核查、认定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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