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为贯彻执行《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办公室设在房屋管理部门。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承担《实施细则》规定的区(县)政府的相关具体工作。
区(县)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职责,互相配合,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二、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设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其性质为事业单位),具体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务性工作。
各区(县)负责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编制,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