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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2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以人为本增强防灾意识,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强险情排查、群测群防、预报预警、搬迁避险和执法督查等各项事前防范避灾措施的落实,加大防灾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要求。
  1.强化管理,各司其职。各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防灾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防灾直接责任人。各级防灾责任人要全面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切实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提前部署,突出防灾。各地要切实执行汛前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和地质灾害排查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将防灾预案在媒体上公布,同时组成地质灾害排查组,做好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复查、监测预报、报警避让和险(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各项制度。加强防灾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提前部署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防灾减灾工作。
  3.以人为本,消除隐患。要加大汛期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群专结合和村民房前屋后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工作力度,及时提出防灾目标和落实各项应急避让减灾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和减少财产损失。对有重大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建立专职群测群防责任人,应给予适当补助。
  4.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目标责任制度,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把地质灾害危险隐患点的长期监测和应急防灾措施落实到乡(镇)、村、社和具体部门及单位,做到汛前防灾措施布置检查、汛期防灾措施落实督查、汛后防灾成效检验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各县(市)要根据已查出的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防灾预案,将涉及地质灾害防灾避险的“明白卡”发至村(居)民手中,让受灾害威胁的村(居)民知道灾害即将发生的征兆和发生时的撤离路线,进一步发挥群测群防网络功能。
  5.群专结合,务求实效。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省级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巡查和险情排查,做好预警预报,提高险情灾情的快速响应与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和防灾知识的现场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加大在城市、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建立群众-专业相结合的监测网。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群测群防监测网络的技术支持力度,汛前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会同省环境地质勘查局、省水工环地质调查院、省核工业地质局4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汛前排查,对发现的危险点和各地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及时提出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路线等在内的应急防灾措施建议。
  6.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局联合在青海电视台的全省天气预报中以“全省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节目向公众发布。预报预警地区的各级政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电视和手机短信预报预警信息迅速部署和落实崩塌、滑坡、泥石流易发区和危险区人民群众的应急避险及搬迁避让等应急防灾减灾工作。
  7.加强“十有县”建设。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机制和体制建设,按照“十有县”的标准,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现建设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8.教育、旅游、建设、水利、电力、交通、工矿、铁路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制定年度防灾预案,并负责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三)应急响应。当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应急响应。
  1.灾害速报。
  1小时报告。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灾害发生地的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
  6小时报告。发生造成6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害发生地的州(地、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1日报告。发生造成6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中、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的州(地、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日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建筑工程施工、工矿生产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的,要在向安监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调查并起草灾情或险情报告,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2.应急响应开始。出现特大、大、中、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根据灾情或险情情况提出应急防灾减灾对策,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等措施。
  3.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应急响应。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当地县(市、区、行委)、州(地、市)和省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防灾减灾职责部门责任人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4.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应急响应。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县(市、区、行委)、州(地、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防灾减灾职责部门责任人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5.应急响应结束。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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