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奖励措施。对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业绩突出的房地产企业,可在资质升级、信誉评定、诚信企业和先进企业等评比奖励中予以优先考虑或加分奖励。
四、租售管理
房地产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保障性住房要纳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的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租售价格。租售对象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在开发区、产业园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
房地产企业运营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应与保障对象签订书面租、售合同,明确租、售方式和价格、权属关系、修缮责任以及双方其它的权利和义务;用于出租的,应明确出租年限。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
(一)房地产企业自建和运营管理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分配政策、程序以及租金标准等,分配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租住。
(二)房地产企业自建的限价商品房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前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销售价格,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方式出售、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三)房地产企业参与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方式配售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政府委托代建、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按约定方式回购后,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租售管理办法和方式,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或出售。
(五)房地产企业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要按照政府批准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方案或协议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
(六)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中小套型待售商品住房,政府可进行成本核算,和房地产企业在确定成本价格的基础上,按利润率控制在3%以内进行收购。
五、组织实施
(一)房地产企业要根据当地政府编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实施方案;要优化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计方案,合理安排工期和组织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要根据约定按时、按量、按质交付保障性住房;对需配建的用于经营性的附属设施(如农贸市场、商场商铺、办公场所、公共停车场等),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完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