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和企业共建。政府以税费优惠额度和政府投入资金打捆入股,房地产企业以资金入股的方式共同建设保障性住房,按照出资比例分享产权或运营收益。
(三)政府委托代建。政府委托房地产企业代建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进行回购,政府拥有完全产权。
(四)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城镇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计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由所在地政府用规定比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折抵,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筹集解决。建成后的保障性住房,房地产企业按照约定方式交由政府,政府拥有完全产权。
三、政策措施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税费减免和金融支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引导房地产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土地供应。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用地视情况分别以划拨和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房地产企业自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有偿使用。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企业合作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
(二)规划保障。市、县人民政府要合理组织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同步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允许房地产企业在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中规划建设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
(三)金融支持。由各(州、地)市政府确定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额度内,按相关审批程序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金融机构优先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等项目发放贷款,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优惠利率,适当放宽贷款期限。
(四)税费优惠。对房地产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住房享受国家和省政府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单位要对保障性住房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