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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房地产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房地产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12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房地产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房地产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发挥房地产企业在工程建设管理和市场运作方面的优势,鼓励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充分发挥规划、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的支持作用,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企业参与;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参与方式及权益

  房地产企业要在市、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以合同或协议方式同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确定建设方式、建设标准和时限、产权处置(自有产权、共有产权、政府回购、委托管理)、运营(出租、出售、物业管理)及收益分成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参与建设的方式主要有:

  (一)企业自建。房地产企业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按事先约定的套型结构、建设标准、租金水平及租赁对象等条件,由房地产企业全额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企业拥有完全产权,住房租售收入全部归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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