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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低丘缓坡荒滩沟壑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低丘缓坡荒滩沟壑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通知,兰州市被列为国家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以下简称“未利用地开发利用”)首批试点城市。市政府已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了《兰州市低丘缓坡荒滩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目前正在编制《兰州市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为了科学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现就未利用地开发利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未利用地开发利用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实施,并要符合《专项规划》。

  二、为了加强对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作的管理,市上相关部门正在按国家试点城市给予的差别化政策,研究制定《兰州市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发布之前,暂停审批未利用地开发利用项目。

  三、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的要求,从即日起,正在实施的未利用地开发利用项目立即停止施工,已完成推填平整的暂停供地,待《专项规划》批准后,按《专项规划》再进行开发和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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