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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工作于2006年底基本结束,乡镇总数从1562个减少到1220个,撤并乡镇 342个,约占全省乡镇总数的21.9%。但是,目前个别地方仍存在撤并工作执行不到位、已经撤并的乡镇仍在实际运行、不按法规政策审批备案、擅自设立街道办事处等问题,造成不同渠道统计的行政区划数据不一致,给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带来一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妥善解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遗留问题行政区划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手段,是政权建设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地方行政管理的效能,关系到资源配置和生产力合理布局,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区划工作的重要性,指导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法规和程序,妥善解决乡镇撤并后的遗留问题,严格执行省上批复的行政区划撤并决定。目前,对于已经撤并、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仍然存在并发挥职能作用的乡镇,相关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并按省上批准的行政区划进行撤并;对于未经批准设置的街道办事处,相关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由乡镇管理社区或直接管理等办法解决。对于乡镇撤并后造成极少数分散居住群众生产生活不便的问题,相关县市区政府应积极采取进村服务或结合移民搬迁建设集中镇、中心村等办法,对生活不便的群众进行集中安置,解决其实际困难。统计部门在统计各项数据时,对于目前未经批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责成所在县市区暂时合并计算在正式认定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内,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二、严格履行行政区划审批权限和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有关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甘政办发〔1984〕164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政区划审批权限和程序,认真做好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不得违反规定越权擅自审批和设立。县市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他的派出机关。行政区划调整一经确定后,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发布公告,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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