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加强结核病防治基础设施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教育部门要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纳入对学校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督导检查学校传染病及结核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
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将结核病防治科研列入省科技计划,增加对结核病新技术、新方法等研究推广重点项目(课题)的投入,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
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合作,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的筛查和治疗,将结核病检查列为新入(监)所的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并纳入各级政府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纳入低保,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含耐多药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结核患者包括耐多药结核患者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和广电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机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结核病防治公益性宣传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定期对各新闻媒体结核病防治宣传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宣传教育任务。
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发挥组织优势,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募集资金和物资,组织爱心志愿者对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继续加强省、州(地、市)、县(区、市、行委)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报告。每个县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省级、州(地、市)级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并应优先考虑当地具有临床诊疗资质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