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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冒充备案基地原料用于加工出口食品,收购非备案企业食品直接用于出口,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食品等非法进出口、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九)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额度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能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并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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