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2.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继续实行“三公”经费零增长。所有预算单位的“三公”经费都要编报预算。年内省级机关,以及西宁、海东、海西、海南、海北州(地、市)级机关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玉树、黄南、果洛州级预算单位明年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控制会议、庆典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装修楼堂馆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标准。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各州(市、地)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3.深入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年底前各级政府及所属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编制公务卡结算目录,执行强制结算。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各州(市、地)政府
4.强化财务管理。加强现金管理,减少大额现金直接流通和资金账外循环。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严禁使用假发票和虚开发票套取公款。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各州(市、地)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5.规范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负责人职务消费。健全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负责人职务消费约束和监管机制,制定职务消费禁止性规定,明确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严格报销程序。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金融办
6.严格规范津补贴发放。完善“小金库”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常态化监管。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发放津补贴。各地各部门发放目标考核奖金,必须严格按省上的考核结果和有关要求执行,具体操作中,可在省核定的总量内进行结构性调整分配,但不能在总量上加码。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州(市、地)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七、深入推进行政效能建设
1.继续推进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和完善全省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制度,更加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切实抓好各单位内部精细化管理。
牵头单位:省目标责任(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扎实开展绩效监察。研究制定《青海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制,认真查办庸懒散问题,推进行政效能和廉政建设相互促进。
牵头单位:省监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