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口发〔2012〕7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人才引进的快速发展,涉外婚姻家庭、海外留学及工作归国人员、跨省婚嫁人员等特殊人群要求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数量日益增加,2006年市政府修订了《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增加了申请随男方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对2003年8月27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经2011年第17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根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第一个子女”和“再生育子女”两种。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到女方存档单位(无档案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下同)领取《生育服务证》,双方存档单位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注明双方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进行核准办证。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四条 按照
《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从市或区县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填写个人情况及申请理由后,由双方存档单位分别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提交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区县人口计生委分别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