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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青南三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青南三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9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青南三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青南三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省教育厅 二〇 一二年三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青南三州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已试点地区改革经验,为确保青南三州“两基”攻坚成果巩固提高,进一步促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县乡职责。进一步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县、乡教育主管部门在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职能,推进教育公平、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一)强化职能。县政府依法对全县教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宏观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全省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指导意见》(青政办〔2008〕80号)、《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青政办〔2010〕69号)文件精神,完善教育发展规划、中小学布局规划及校园建设规划,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按照“三教统筹”的原则,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农牧区远程教育,促进农牧民素质和劳动技能的提高;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应依法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和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教育质量的督导、考核、评估等工作。

  (二)完善部门管理。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根据省教育厅、原省人事厅《青海省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青教人〔2006〕29号)规定,严格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责。完善学校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改善办学条件,指导农牧区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明确乡(镇)政府职责。乡(镇)政府应努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改善寄宿制学生的生活条件,积极动员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严格控制学生辍学。特别是在农牧区劳动力培训、发展学前教育上,乡(镇)政府更要积极做好动员、组织、协调工作。要协调相关部门切实抓好学校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寄宿和非寄宿学校学生的交通安全,维护校园治安和师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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