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41号 2012年3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有关精神,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牧区土地使用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保护农牧民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解放和发展农村牧区生产力,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经济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
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及其管理系统,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2年年底基本完成覆盖农村牧区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不能按时完成的地区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2012年继续开展农村牧区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5年全面完成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
三、认真履行职责
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牧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1〕161号)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联动配合,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