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办法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到其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民家庭到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一式两份复印件:
(一)最低收入家庭的《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或《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或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二)家庭户口簿和家庭成员第二代身份证
(三)租住房屋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
(四)《房屋租赁协议》
(五)农民家庭需由户口所在地政府出具失去原有耕地的证明
(六)农民家庭需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的证明
(七)申请人在吉林商业银行开设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存折(不得销户)
(八)其他相关的认定材料
四、申请时间及程序
(一)申请和初审阶段(2012年4月25日-- 2012年5月25日)。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街道办事处可委托申请人所在社区办理,逾期未申报者,不作为此次租赁补贴的对象。社区、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街道办事处将初审合格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器录入吉林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建立保障家庭信息档案。
(二)公示阶段(2012年5月26日-- 2012年6月5日)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在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10日。
(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审阶段(2012年6月6日-- 2012年6月2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和吉林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录入的保障家庭信息档案转至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复审阶段(2012年6月21日-- 2012年7月10日)。在20个工作日内,区民政部门对吉林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的保障家庭信息档案进行审核,对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认定,审核认定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反馈给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审阶段(2012年7月11日-- 2012年8月10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吉林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的保障家庭档案再次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审。
(六)公示阶段(2012年8月11日-- 2012年8月20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社会媒体上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此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七)申请人需在吉林商业银行开设帐户(不得销户),2012年1月1日之前已经在吉林商业银行开设廉租住房租赁申请人补贴帐户,并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不用重新开设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