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要按照备案时限规定及时报送上一级部门备案,同时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同级政府法制办)。
三、规范统一备案格式,做到一文一备,保证“规范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向省法制办报送备案材料时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详见附件1、2)。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提交文件正式文本5份,备案报告、制定文件的说明和文件正式文本的电子版本各1份。备案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并按下列顺序排列: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其他上位规范性文件。对符合备案格式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登记,并告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重新报送备案。
长春、吉林两市制定的政府规章报送备案时,同时使用统一后的备案格式(详见附件3)。
四、加强备案后的审查,做到有错必纠,保证“合法率”。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后的审查工作,对规范性文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权限;二是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三是规定是否适当。审查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审查中,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按期回复。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对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详细查阅文件制定机关发文登记簿上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确保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对不报送目录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审查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定期进行通报并公布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制度。要建立健全受理、办理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投诉、举报制度,认真受理和依法及时处理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投诉、举报和审查建议,不断拓宽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对公众的投诉、举报要及时认真答复,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保障。各级行政机关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在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提高重视程度,注重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备案审查工作力量薄弱的问题。今后,各行政机关都要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并按照工作特点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