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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吉府法〔2012〕5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法制办,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利于从源头预防和制止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发布以来,全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不断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度,整体工作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也应该看到,有的地方、部门对备案审查工作不够重视,存在着有件不备、备而不审的问题;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人员有的不熟悉业务,致使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为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文件要求和《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做到有件必备,保证“报备率”。今后,凡是下列文件都应报送备案。一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二是行政机关制定的一些阶段性工作方案中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文件。三是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的文件。

  二、严格遵守备案时限要求,做到发文即备,保证“及时率”。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后,应当严格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中“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上报备案”的规定及时报送备案。除采取直接送达报备方式外,还可以采取邮寄、交换等方式报备。备案登记时间计算方法分别是:直接送达时的时间;邮件上邮戳记载的时间;交换件到达备案机关的时间。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不符合要求退回后重新报备的,报备时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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