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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十一五”期间学校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十一五”期间学校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渝教办体卫艺函〔2012〕78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高校,委直属学校:
  “十一五”期间,我市学校卫生工作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广大学校卫生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对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培养合格人才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为了总结经验,鼓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学校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学校卫生工作水平,市教委决定评选和表彰“十一五”期间在学校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先进集体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普通中小学校;普通高校及其医疗保健机构。
  (二)先进个人
  凡从事学校卫生工作满5年的管理人员、预防保健人员和健康教育教师。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 健全学校卫生组织管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成立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管理学校卫生工作,学校卫生工作年度有计划、有总结,按时完成市教委每年确定的学校卫生各项工作任务。
  2.认真落实健康教育工作。认真落实《重庆市中小学生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规范使用健康教育教材,落实每周不少于7学时的健康教育课,针对季节和疾病流行趋势,通过各种形式适时开展卫生知识的宣传。注意对学生进行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发放预防艾滋病处方率达到100%。
  4.切实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食品安全法》,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晨(午)检制度、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制度等,对突发传染病等应急事件有切实可行的预案与措施。近几年来学校未出现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事件。
  5.认真落实《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学生参加健康体检,并按规定对健康体检结果进行分析评价,积极开展学生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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