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教办民函〔2011〕69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民办高校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认真贯彻《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大力支持、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的意见,市教委决定开展2010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1年3月。
二、年检对象
本市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独立学院、高职学院、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
三、年检内容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办学条件是否符合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情况。
(三)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及决策机构、校长履职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学校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九)有无乱招生、违规发布招生广告和不按规定收费和退费的情况,有无未经审核备案与其他学校联合办学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上述10条内容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实施年检工作的基本内容,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量化,形成便于操作的指标体系开展工作。
四、年检方式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工作,采取学校自查与教育行政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教育部审批备案的独立学院,市政府审批教育部备案的高职学院、市教委审批备案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需要专门年检的培训机构由市教委牵头组织年检,有关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