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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教民办〔20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
  自今年3月以来,全国发生了数起幼儿园、中小学重大恶性治安事件,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于近期对校园安全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重要部署。针对目前我市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管理工作较为薄弱等情况,根据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全市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将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列为治安防范重点区域和重点保卫单位,加强安保工作,每所幼儿园、中小学必须配备专业保安。坚决防止各类恶性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各园、校应尽快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报警系统,并接入公安部门。要切实建立健全安全防范、门卫查验等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师生防范救护能力。
  三、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综治、公安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安全隐患进行再排查和再整改。重点排查校舍、治安、消防、交通、食品卫生、校车和各类矛盾纠纷等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和化解到位。严禁无校车资质的驾驶员和车辆接送幼儿。
  四、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中小学的设置和办学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建立台帐,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五、对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已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要加大安全工作力度,健全安全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要指导并帮助其限期整改。对短期内整改不能到位的,要停办,对在园幼儿进行就近分流、就近安置,妥善解决幼儿入园就学问题。对不具备办学条件又未经审批的无证办园行为,应配合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应主动靠前,要向幼儿家长作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疏导,杜绝不稳定事件发生。
  六、严格民办幼儿园、中小学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今后在审批民办幼儿园、中小学的工作中,必须把保障安全的基本条件以及“人防、物防、技防”的要求等纳入审批的准入条件严格审批。加强对办园(学)过程的监管,坚持年检制度,完善审批和退出机制。
  七、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和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园(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在政策扶持和安保措施方面做到对公办、民办幼儿园一视同仁。
  八、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经常性、定期地对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督查,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信息。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应于5月24日以前将《重庆市民办幼儿园安全和管理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重庆市民办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报市教委安稳办、民办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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