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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学校自行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应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提供电子网页验证方法或电话验证方法等,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注“非学历招生”字样。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容易误导为学历教育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学生入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以误导、欺骗、强制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学生到校后,应及时向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告知学校设置专业、颁发证书、学时、收费、教学与生活条件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安排现场考察。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满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具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学校应当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在校内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明细表。
  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渝价〔2005〕487号)的有关规定。
  三、规范财务管理
  学校的举办者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学校存续期间,由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是学校的法人财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办学经费。
  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学校举办者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和《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渝教财〔2010〕45号)要求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会计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教育行政部门。严禁巧立名目侵占、挪用、私分学校所收费用和学校资产。
  四、确保安全稳定
  学校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合法权益。
  学校应建立并落实逐级管理责任制及校园安全、校舍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学生管理、消防管理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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