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全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滨州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我市地方金融风险状况,有效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全市金融秩序稳定,推动金融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确定,自3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排查对象和内容
排查对象:全市地方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境内外上市公司和民间融资组织。重点内容:一是地方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风险情况,检查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管理层和高管人员内部控制能力是否具备;内控机制是否健全,各项基础性、系统性建设是否存在缺陷;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到位;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是否依法合规等。二是民间融资领域风险情况,重点排查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风险隐患。
二、方法步骤
(一)动员发动(3月1日至3月20日)。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部署。各级、各部门按照要求,制定具体排查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排查目标、细化排查任务、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层层进行动员发动,全面启动排查工作。
(二)自查自纠(3月21日至4月20日)。各法人机构对照排查内容和标准,进行拉网式风险自查,全面查找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自查自纠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相应监管、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政府。
(三)重点抽查(4月21日至5月20日)。市金融风险排查领导小组根据行业性质和特点对法人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50%,上市公司30%,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20%左右。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在做好辖区内金融风险排查工作的基础上,要做好迎接省政府牵头组织对各市进行现场检查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