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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全力做好伤病残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要通过建立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责任制,积极探索伤病残退役士兵保障新模式、新举措,确保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力求保障待遇有新的提升,全力完成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加强退役士兵思想工作,提高其就业能力,鼓励自谋职业,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解决单位拒收问题,强化检查督导、通报及处罚等措施,尽快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

  (五)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中央、省属驻滨单位要认真履行安置义务。对省下达的安置计划,中央、省属驻滨单位要及时做好向县(区)的分解工作,同时要按照计划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工作。对有安置任务的中央、省属单位,如单位有接收本系统子女的要求,可在当年接收计划半数内(市直和县区分别计算)照顾职工子女进入本单位。

  四、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各级政府要着眼大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发挥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和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一律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及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没有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强化责任、扎实工作,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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