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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要继续完善和规范“三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认真执行《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滨办字〔2009〕33号),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采取档案考核、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形式,公平公正实施。各县(区)对符合总参谋部规定提前或推迟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对经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未经省、市安置办批准,跨市、跨县(区)异地安置的转业士官,各县(区)不得擅自接收;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加强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教育培训工作。要认真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军分区关于滨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1〕61号)要求,广泛宣传发动,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退役士兵及其家属100%知晓政策。要认真组织报名,实现民政部门、退役士兵和承训机构无缝对接,确保有意愿的退役士兵100%参加教育培训。认真组织退役士兵参加滨州职业学院2012年退役士兵学历教育。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科学制定教学大纲,组织好教学培训,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参训退役士兵的合格率达到90%以上。各级人保部门要密切配合,举办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各级教育培训机构要予以积极配合,对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退役士兵提供培训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退役士兵人才开发使用纳入当地人力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就业、生产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关心、指导和帮助,鼓励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政策平稳过渡。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新老政策有一定的过渡期,要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的高度,提高认识,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大经费投入。一是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经济补助。要确保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尽早把经济补助发放到2011年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手中。二是通过制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好、用好各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合理分配和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要加强对教育培训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落实到位。三是继续落实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金补助政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过渡期内仍会有部分退役士兵选择按老政策落实相关待遇,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各级政府要继续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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