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全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强化国防意识,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切实搞好改革前后安置工作的衔接,2011年12月1日起批准入伍的士兵退役时要执行改革后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政策,之前入伍且新政策出台时正在服役的士兵退役时,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选择执行老政策。要继续加大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力度,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鲁发〔2011〕7号)、《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军分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滨发〔2011〕15号),切实强化措施,坚决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安置主管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事业单位计划不少于安置计划的10%。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等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以及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下达的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央、省驻滨单位接收退役士兵计划主要用于重点安置对象。公务员招考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事业单位招考人员时,按照滨发〔2011〕15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大学生笔试加分政策;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在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应当首先用于接收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中央、省驻滨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认真落实接收安置计划。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规定,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按月发放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