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资料归档。在合同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会同市交易中心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交交易情况报告。
交易项目结束后,甲方对交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资料予以签字确认,并交市交易中心保存备案。
市交易中心及时将交易项目档案整理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统一整理保存。
第五章 交易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和监督监察。
第二十二条 交易当事人应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可以由交易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交易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在指定账户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监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工程验收、产权变更和使用等手续。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代理机构和评标(审)专家有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的,由行政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由市交易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