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场地及时间安排。市交易中心根据对交易文件要求和工作流程,对交易的场地、时间进行合理安排,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之相关各方。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交易信息、交易文件经甲方签字确认,并经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发放(发售)。
交易信息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开发布。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交易项目的公告内容应当相同。
发布时间不得少于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期限。
第十六条 接受报名。市交易中心按照交易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理工程建设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土地矿产资源竞买人、产权交易竞买人等交易响应人(以下统称乙方)的报名,发放(发售)交易文件,组织答疑,代收保证金等费用。
第十七条 专家抽取。组织集中交易前,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审)委员会(组)。评标(审)专家由甲方在市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管部门、监察部门对专家抽取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开标、评标、中标。乙方按照交易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参加集中交易活动。评标(审)委员会(组)按照交易程序、规则以及交易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审),并提出评标(审)意见。甲方根据评标(审)委员会(组)的评标(审)意见,确定中标人。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政监管部门有权对交易程序、交易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全程监督。
市交易中心组织将中标结果依法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交易项目操作完毕,依照法定程序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文本由市交易中心统一制发。
甲乙双方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合同审核后,市交易中心按照交易文件要求通知银行办理退付相关费用,并会同甲方将合同副本报行政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