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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以上项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需报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项目审核。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和出资人或代表,以下统称甲方)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项目交易申请。

  行政监管部门应对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应通知甲方及时补齐资料。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应拒绝受理交易申请。

  行政监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交易项目的审核。大型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特殊项目的审查应建立绿色通道,即审即办,快审快办。对投资规模较大或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交易项目,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完成后,向项目单位下达交易通知书(审批表)。

  第十一条 进场登记。甲方持行政监管部门下达的交易通知书(审批表)和有关资料向市交易中心提出进场交易申请,市交易中心对行政监管部门批准的具体方式及其项目基本信息进行符合性审查,办理进场登记手续,并将登记手续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驻监察室会审,会审无异议转入下一程序。

  公共资源交易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项目分配。市交易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承接项目,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编制文件。市交易中心组织编制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公告或邀请书、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等)。特殊项目或重大项目应抽取专家组织项目讨论后再进行交易文件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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