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交易中心是本市市级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市本级及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二)负责提供和管理专业化的设施和场所服务。维护和使用评标专家库。制定并组织实施交易市场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运行规则。(三)负责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企业、专业人员等信息和咨询服务。(四)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提供集中的监管平台。为监管部门进场提供监管设施和服务,保存交易过程相关资料。负责维护公共资源正常交易秩序,对发现场内交易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
第六条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行政监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履行法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能,在市交易中心设立窗口或监管办公室,集中办理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审批、备案业务,依法对相关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市监察部门在市交易中心设立(派驻)监察室,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及时查处失职渎职、钱权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交易活动外,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市交易中心进行:(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消防、供水、供热、供气、管线敷设等领域),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资金以及使用以上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以及大型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知识产权转让;(四)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工业(含仓储)用地、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以及探矿、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五)特种行业的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车辆号牌的拍卖;(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房屋租赁等资产处置;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实物资产处置;(七)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八)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九)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施工单位的选定;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十)社会单位委托的事项;(十一)其他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