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政发[201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维护公共利益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和协调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代市政府编制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