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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聊政办发〔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全市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突出解决无证无照经营的历史遗留问题,使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整治无证无照经营长效工作机制,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部门间密切配合,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引导合法经营工作,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长效机制的建立,使无证照经营现象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和解决,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职责分工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相关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除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外,其他职责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无须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申办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对从事流通领域食品经营等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娱乐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民用枪配售企业、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到公安部门办理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负责对购物、餐饮、住宿、娱乐、休闲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到公安机关办理验收、检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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