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大中专毕业生家庭申请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由用工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申请手续;
(二)审查。用工单位对申请家庭学历、毕业年限、工作情况等进行初审,公告5日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
(三)公示。符合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用人单位或媒体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
(四)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确定为销售对象,并予以登记,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进城务工经商家庭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本(或户口证明)、婚姻证明等原件、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5年以上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四)由办事处、用人单位和房地产登记机关分别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用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进城务工经商家庭申请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由用工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申请手续;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申请;
(二)审查。用工单位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公告5日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
(三)公示。符合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用工单位、经营地点或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
(四)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确定为销售对象,并予以登记,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
第六章 房源分配及预(销)售
第二十五条 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政府限价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