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
(一)在申请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3年内,因继承、出售、赠与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且转移住房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之和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
(二)申请人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两年的。
第五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本(或户口证明)、婚姻证明、死亡证明等原件、复印件;
(三)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由办事处、用人单位和房地产登记机关分别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由户口所在地办事处统一办理;
(二)审查。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公告5日后报民政部门审核收入和资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住房情况;
(三)公示。符合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申请人所辖街道办事处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
(四)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确定为销售对象,并予以登记,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大中专毕业生家庭申请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本(或户口证明)、毕业证、婚姻证明等原件、复印件;
(三)劳动(聘用)合同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录用证明;
(四)由办事处、用人单位和房地产登记机关分别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用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