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市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政府限价商品住房近期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及用地供应规模,并根据本地住房需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供应规模。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出让。
在土地竞价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总量、预售基准价格、套型比例、建筑面积、销售对象条件等提供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竞拍的附加条件。
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载明土地竞拍前的附加条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合同,建设合同应载明住房建设质量、配套设施条件以及销售限制条件等事项。
第七条 政府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设计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
第八条 根据确定的房价,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土地出让的有关附加条件,遵循节能、省地的原则组织建设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并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十条 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预售基准价格及销售基准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以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以及合理利润为基础,根据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20%以上比例下浮确定,报政府批准后执行。预售基准价格与销售基准价格的调节比例控制在5%之内。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基准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批准的基准价格。
第四章 供应对象
第十二条 政府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具有聊城市户籍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家庭和进城务工经商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