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
(聊政发〔2012〕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史志工作,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史志,科学地积累、保存和开发利用地方史志资源,更好地发挥地方志传承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和《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的资料征集、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史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地情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志、县(市、区)志、乡(镇、街道)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地情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年鉴、县(市、区)年鉴、乡(镇、街道)年鉴。
相关地情文献,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一定领域基本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编纂的志书、年鉴及其他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的工作条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方史志工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史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制定地方史志编纂业务规范;
(五)组织编纂、审查、验收有关地方史志文稿;
(六)组织整理旧志,征集、保存地方史志文献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