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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划转。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税费改革返还、转移支付资金中按照3%的比例和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的比例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足额计提。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向缴纳“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年终财政部门按如下分成比例进行体制结算:

  (一)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市级留成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省分成后部分的50%;留成阳谷县、东阿县、茌平县、高唐县、临清市省分成后部分的15%。

  (二)市级不参与省直管县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分成。

  第八条 市、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级次分别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第九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第十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8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13801-103013802。

  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213类“农林水事务”64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对应的01-99项级科目,支出科目编码为2136401-2136499。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使用“1030138-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纳和入库。

  第十二条 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后,将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

  第十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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