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政发〔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聊城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中央、省共同负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渠道:
(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以及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级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级城市包括:东昌府区、阳谷县、莘县、东阿县、茌平县、高唐县、临清市、冠县、聊城经济开发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