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一)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境友好型产品、环保装备认证,开展太阳能行业联盟标志产品认定,突出重点耗能行业、节能环保产品制造业和新能源产业开展节能环保认证示范。逐步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强化节能环保认证监督管理,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以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为重点,严格依法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新能源、低碳经济、节能量等领域节能认证技术研究。
(二)实施“领跑者”标准制度。及时发布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先进水平,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实施“领跑者”能效标准,明确实施时限。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三)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认真贯彻国家能源产业政策,科学安排发电量计划,根据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状况确定利用水平,适当提高高效、环保机组的设备利用小时;按照“以资定电”、“以热定电”原则,安排综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发电量计划。积极做好“以大代小”发电量替代和企业自备电厂替代发电争取工作,加强自备电厂监管。按照国家和省部署,推进节能发电调度。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风电、太阳能发电以及余热余压、填埋气、沼气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结合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建设计划,合理安排机组大修时间。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强化有序用电管理,推进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终端联网,建设完善有序用电智能决策系统。大力推广能效电厂。
(四)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政策,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提高加价标准。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五)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加强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担保公司、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打造“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实施平台。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建立健全节能服务业诚信体系。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十二五”期间,每个县(市、区)每年创建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不少于2个。
(六)支持开展能源环境交易试点。适时组建聊城市能源环境交易机构,建立适应聊城节能工作需要的节能交易平台,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快能源环境交易市场机制建设。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市级排污权交易中心和平台,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
(七)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推广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一)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标准和省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落实环保产品与装备标准。建立完善水、大气和重点行业、机动车尾气等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实施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建设一批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单位。认真执行一批太阳能行业联盟标准,加强联盟标准与建筑工程应用标准的衔接。
(二)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管理和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培训。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完善市、县(市、区)两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监督检查,推动重点用能企业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强化能源计量统计人员培训。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和能源计量标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减排监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