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统筹节能减排与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实施、加强管理创新相结合,抓好产业结构调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控制和存量削减,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933吨标准煤(按2010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124吨标准煤降低17%以上;“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450万吨标准煤。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14.31万吨、0.91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6.39万吨、1.07万吨分别减少12.7%(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7.2%)、14.8%(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5.9%);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7.65万吨、9.87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9.22万吨、12.04万吨分别减少17%、18%。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一)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县(市、区)要把节能减排指标纳入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市里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目标任务,按年度签订责任书。
(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和节能监测,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公报制度,强化用能单位能耗计量、记录等基础工作,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建立回收能、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等统计评价报告制度,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节能减排决策、考核提供依据。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市及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把对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的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5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增强督查考核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完善各县(市、区)及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双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加大问责力度,落实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一票否决”制度和“四不一奖”规定。对节能减排成绩突出的地方、单位、个人和成果给予表彰奖励。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离任节能减排工作审计制度。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加快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构建节约型产业体系,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围绕实现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大力发展面向生产、面向生活、面向农村的服务业,加强重点城区、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四大载体”建设,促进服务业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区域中心要尽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新材料、新信息、新医药和生物、新能源与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38%和10%。
(二)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工业调整振兴规划,从严控制钢铁、水泥、焦炭和氮肥产能。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把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作为重点管理和监控对象,认真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联合审查制度,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从源头上严把项目审查关。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产品出口。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加强生产许可管理,对列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产品和应进行能评、环评审查而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