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科学民主制定规范性文件。坚持科学制定规范性文件,使规范性文件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反映人民群众意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要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网络、新闻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的说明和反馈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激励机制。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沟通协调力度。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回复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逾期不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对于部门提出的不同意见,起草部门应当主动进行沟通协商;部门经过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五)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要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要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要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六)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严格按照《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要自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报送备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对内容违法或者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政府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发现应当报送备案而不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责令限期报送备案。建立规范性文件情况通报和公布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情况,并将经审查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不断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领域。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层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加强对委托执法行为的规范。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要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处理;涉及重大事项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二)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认真梳理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细化量化行政执法的条件和处罚幅度,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采取的措施要与执法目的相当,避免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对轻微违法行为推行“首违不罚”制度,对危害后果轻微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处理。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不作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