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市环保局。负责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管;负责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活动,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按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含肉类、食糖、小包装食品等)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的相关工作。
(十二)市农业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组织农业标准的实施;组织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证及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组织认证与管理;负责名牌农产品的组织认定与管理;负责组织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例行监测及监督管理;依法对农业种子、农药、兽药、肥料等投入品进行登记、质量监管和使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三)市林业局。负责无公害经济林产品和森林食品的产地认证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无公害经济林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参与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监管工作;查处非法经营利用、运输、驯养繁殖、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四)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
(十五)市卫生局。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实施无照占道经营食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监督管理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和现场制售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