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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普通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下同)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
  (三)重视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普通职工的工资。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时,应向生产经营一线的普通职工倾斜,普通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且不能低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其增资额度一般不得低于本企业年度增资总额的85%。
  (四)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类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认真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审核制度。各类企业要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通知》(泰政发〔2007〕86号)要求,在年度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在7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实施方案执行情况,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按备案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企业成本中列支。2012年已进行工资调整的企业,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二)健全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各类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双方签订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要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类企业在依据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同时,要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调整企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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