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泰政发〔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2〕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2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标准
以2011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929元为基数,确定2012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5%。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2%。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6%。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按照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综合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和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职工积极性调动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11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企业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企业及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基数最多按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3.其他类型的企业,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也可暂不增加工资。
4.职工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低于当年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且连续2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12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