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15.自觉接受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并依法报备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积极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依法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16.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17. 严格行政问责。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大力推动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审计等监督方式的衔接,建立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因违法行政行为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8.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
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19.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目标责任制。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权利。规范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方式,善于运用听证等公开审理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探索建立行政首长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专家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行政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为行政复议提供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