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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11.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县(市、区)政府及其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自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派出机关、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须按规定经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进行登记、编制登记号后方可发文。建立规范性文件情况通报和公布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并将经审查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12.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深化城市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在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范委托执法行为,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要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处理;涉及重大事项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1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加强程序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回避、公开、当事人参与、诚实守信、取证、保障救济权利等程序要求,编制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明确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重点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的条件和处罚幅度,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坚持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不断加大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力度。
  1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拟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听证主持人持证上岗制度,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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