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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7. 严格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8.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超越决策权限进行决策、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大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9.科学制定规范性文件。着眼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意愿,科学合理地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围绕转方式调结构、深化改革开放、创新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优化发展环境、规范政府行为等重点领域,及时制定出台科学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坚持“开门立法”,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按照“立、改、废”相统一的原则,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10.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修订完善。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履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或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签署等程序,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的,不得签署发布施行。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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