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施“强基固本计划”,切实保障毕业生的就业权益
(一)加强就业指导。各级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市属院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
(二)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有需求的就业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提供人事代理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对未就业的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与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从2012年起,应届毕业生在报到时同时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三)逐步取消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毕业生在就业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并享受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对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毕业生、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及符合我市创业落户条件,其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四)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简化毕业生就业程序。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
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七、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扩大毕业生就业规模。市政府将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纳入县(市、区)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将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情况作为对生源地政府的约束性考核指标,加强工作督查和考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好用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资金;公安部门要全面落实毕业生落户有关规定,确保来我市就业的毕业生无障碍落户;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市属各院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毕业生就业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