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支持毕业生灵活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实际缴费额度60%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申报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切实做好免费师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做好征集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二、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落实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重点面向我市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实施鼓励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创造宽松的毕业生创业和投资环境。
(二)加大毕业生创业资金投入。按照多方筹资、形成合力、提高效益的原则,统筹运用好省、市两级就业专项资金,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县(市、区)政府也要加大投入,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大学生创业。
(三)落实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健全完善毕业生创业服务体系和孵化体系。把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作为促进毕业生创业的重要载体,“十二五”期间,市直建设1处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1处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科技园区要积极建设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鼓励和支持市属院校充分挖掘现有资源,积极创建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研究制定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对在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对示范基地和示范园给予扶持。市直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集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展示交流等功能为一体的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力量,推动创业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创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