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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调整。一是审批性质、内容、依据、程序相同或相近的审批事项,予以合并;二是经市级部门初审后转报上级最终审批的事项,改为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三是通过质量认证、事前审批变事后备案和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由审批管理调整为执法监督管理;四是行政机关以批代管、明显不具备审批性质或特点的,如确认、登记、备案等事项,予以调整,不计入行政审批事项。
  (四)下放。一是市、县两级部门均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下放到县(市、区)管理,市级部门不再实施审批;二是由下级行政机关作实质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只作程序性批准的,应按照便于监管、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采取授权或委托方式下放到下级行政机关实施。
  (五)暂停实施。虽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但实际工作中从未实施或与现实要求不适应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暂停实施。

  四、方法步骤
  这次清理精简工作从3月底开始到6月底基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清上报阶段(3月底-4月中旬)。各部门和单位根据清理精简工作原则和标准,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彻底清理,逐项分析其设立的依据、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或取消、调整、下放、暂停实施的处理意见,并填写《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精简意见表》(附件1)、《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精简意见表》(附件2),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版、政策依据(规章以上的依据可不报)、分管负责同志及联系人姓名与联系方式,于4月18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部门下属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报送。(联系人:张昊宁;联系电话:6991219;电子信箱:tafzjd@163.com;地址:市政大楼B5038)
  (二)审核论证阶段(4月下旬至5月底)。根据各部门和单位清理上报的情况,市政府法制办组织专门力量,对市级各部门和单位拟保留、取消、调整、下放、暂停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逐项研究、审核、对接、论证,形成清理精简的审核结果。
  (三)审定公布阶段(6月份)。市政府法制办将清理精简的审核结果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公布实施。

  五、保障措施
  开展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工作,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发展环境、加快项目建设、推进富民强市、建设幸福泰安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清理精简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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