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格执行矿井瓦斯等级管理规定。正常生产矿井每两年要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采深大于600m的矿井新揭露的主采煤层要及时进行瓦斯参数测定。新建矿井初步设计前,应向立项管理部门提交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煤层瓦斯含量和涌出量预测报告。在建矿井揭露煤层后必须立即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申请验收。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项目在转入正式生产后3个月内,要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以上鉴定结果应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分局备案。
5.完善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所有矿井都要有完善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要实现双回路供电,并备有不少于2小时容量的UPS电源,实现双机或多机热备。要严格按规范安装各类传感器,处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要安装具有瓦斯超限断电功能的甲烷传感器。要加强瓦斯智能巡检系统的改造升级,科学设置智能巡检卡,确保瓦斯巡检正常进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建设,力争今年实现市、县、企业三级联网。
6.积极创建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继续做好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创建工作,加大考核奖惩力度。以创建工作为抓手,督促煤矿企业全面抓好隐患整改,进一步提升瓦斯管理水平,力争每年新增瓦斯治理示范矿井3处。
7.加快矿井通防装备更新。对富裕容量大、运行效率较低的主通风机,鼓励进行变频控制系统改造,改善调节效果。大力推广使用新型节能低噪局部通风机,全部选用直径500mm以上的供风风筒,提高通风效果。
8.加强爆破瓦斯管理。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爆破作业前后的瓦斯管理,井下爆破时的“一炮三检”工作必须由持证瓦检员操作。要严格记录管理,装药前、爆破前后都要按环节逐一检查、填写记录,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下一环节的工作,严禁爆破结束后补填记录。否则,一律按假检、漏检处理。
9.严格回采工作面上下两巷以外开采区的瓦斯管理。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地质探查和分析预报,切实掌握煤层赋存状况,合理确定工作面巷道布置,优化生产系统,避免工作面上下两巷遗留煤柱过大。确因断层走向变化频繁或其他原因出现煤柱需要开采时,背风侧带采深度不得超过3.0m,迎风侧带采深度不得超过5.0m,且必须采取风障导风措施,保证带采处全风压供风。煤柱带采深度超过上述要求的,必须补掘巷道,提前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10.做好综合防尘和防灭火工作。加强对煤尘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杜绝煤尘爆炸事故发生。按规定完善各地点的隔爆设施,规范安设地点、隔爆袋规格、水量、长度等。对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和进行复采的煤矿,要健全防灭火系统和束管监测系统;井上下要规范设置各种防灭火设施,所有进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火铁门,井下各采区及采面的进、回风巷要在通风系统形成后10天内构筑合格的防火门墙,并足量储备封闭材料,做到防、治结合,杜绝煤层自燃现象。
|